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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商业代孕的国家之法律规制:加利福尼亚州
发布时间:2022-05-17 15:38:33
在美国所有州中,加利福尼亚州是对代理孕母态度最开放的地区,该州无代孕的成文法规则,但该州凭借法院的判决和先例,构建了关于代孕的法律规制体系。
一、判例法
 
加州高等法院有丰富的关于代孕纠纷的判例。美国首例确认代孕合同有效的判例Calvert v. Johnson案就是由加州高等法院在1993年作出判决。该案中,代理孕母Johnson和有意向的父母Calvert夫妇就代孕子女的归属产生了纠纷,Johnson称代孕安排中Calvert夫妇将其视为被使役的对象,是对妇女的剥削,违背人道精神,并以代孕合同违背公共秩序,请求判决代孕合同无效。
该案最终诉至加州高等法院,加州高等法院明确了双方同意下的代孕合同的有效性,认定双方签署的代孕协议内容有效,并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阐述社会公共利益的原理时指出,从未出生的胎儿利益角度考虑,社会公序良俗决定法律禁止胎儿的父母在胎儿未出生前就作出放弃抚养的决定。同样,在孩子出生后,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孩子不应该成为买卖的对象,《收养法》也禁止以物质利益为诱饵诱使他人同意送养。但是,本案中,Calvert 夫妇并没有在孩子出世前就放弃为人父母的责任。实际情况是他们一直在为孩子的出生而努力,他们决心抚养由Johnson所生的他们自己的孩子并在孩子出生后积极争取自己的监护权,因此他们并未违背公序良俗。在阐释代孕合同和代孕行为是否违背社会利益公序良俗时,法官认为法律禁止对人的非自愿强迫使役(involuntaryservi tude),但是并不禁止自愿性质的使役(voluntaryservitude)。本案中,双方自愿签署代孕协议,法院并没有发现任何能够说明代孕人被强迫怀孕生育的证据。这表明代孕人自愿为代孕委托夫妇怀孕生育,不存在强迫使役人口的问题。Calvert夫妇支付给Johnson的费用是对其劳动的补偿。因此,代孕合同有效。
在此著名案例之后,加州法院又审理了若干夫妻寻求代孕而产生的纠纷案件。此类案件中,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是 1994年的Moschetta案 和1998的Buzzca案 通过这些案件,加州表明了对代孕的态度,即有意向的父母和代理孕母在代孕契约中表现的合意将被法院认可。
二、亲子关系
 
加利福尼亚州亲子关系的确定规定在其家事法典中。 根据其家事法典,母亲与子女的关系得因分娩行为而成立。同时,根据其判例法,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分娩与血缘关系都是母亲权利的可能来源。当这两个判断标准得出不同的结果时,法院将视代孕契约的内容判断谁有抚养孩子的意愿。
法院在检视代孕契约时,注重于对有意向的父母和代理孕母的合意的审查。而一般代孕契约中都会载明由有意向的父母取得亲权,基于有意向的父母将代孕子女带来世上的事实,法院一般倾向于赋予亲权约定条款极大效力。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当事人的合意是十分重要的判断标准,但法院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代孕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因素可能包括经济能力、家庭环境以及代孕子女是否有健全成长的机会等。
因此,加利福尼亚州代孕安排中亲子关系的确定主要依据三原则:一是分娩或血缘联系;二是当事人合意;三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而加州基本上是通过判例法构成了对代孕的规制体系,虽然其立法未明确规定跨国代孕安排中的亲子关系问题,但是,上述三原则同样适用。
总之,总结上述持不同立场的国家对跨国亲子关系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跨国代孕安排中的亲子关系的确定是涉外民商事问题,通常采用承认方式或冲突法方式来确定亲子关系。二是跨国代孕安排中,适用冲突法方式确定亲子关系时,必然涉及各国国内实体法对代孕中亲子关系的规定。因此,下文将以上述典型国家的亲子关系的法律规则为对象,总结跨国代孕安排中亲子关系的实体法规则和跨国代孕安排亲子关系确定的国际私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