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之晶:有关代孕概念的界定
- 发布时间:2022-06-02 15:27:36
-
代孕是伴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技术,是现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一个“副产品”,其本质上也是一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那么,代孕该如何界定?代孕具有哪些特征?代孕对代孕母亲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其在中国的现状如何?这些显然都是研究代孕规制及其伦理或法律问题所必然要关注和解决的基础性问题。
一、代孕的概念
(一)有关代孕概念的界定
对概念的探讨是开展学术研究的一个基础性工作,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伦理学研究,抑或经济学、社会学、文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莫不如此。正如著名法学家伯恩·魏德士所指出的:“在借助语言描述事实问题的时候,明确的定义是科学研究成功的前提。只有语言表达方式统一才能使科学交流成为可能。“定义的工作’十分辛苦,但是不能放弃。没有确定的定义就不能清晰地思考、科学地认识。”对代孕规制法律问题的探讨显然也离不开一些基本的概念,而代孕的概念便是首当其冲的。它是探讨代孕规制及其伦理与法律问题的逻辑前提。就目前来看,国内外对代孕的研究已经形成风潮,出现了大量论著,而有关代孕概念的界定也林林总总,五花八门。
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代孕是指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代母)同意为委托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由其受孕并在孕期内孕育孩子,在孩子出生后将孩子交由委托夫妇的行为。
(2)所谓代孕,是指女子以为他人生育小孩为目的而怀孕生子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多数是不能或不宜生育者,而不包括自己的丈夫或性伙伴。
(3)代孕是指根据约定,将委托方丈夫的精子注人自愿的代孕母亲的体内进行人工授精,或将委托方夫妻的精子、卵子进行体外受精后形成的受精卵植人代孕母亲的体内,在代孕母亲怀孕、生产后,由委托方夫妻以法定父母的身份抚养子女的情形。
(4)代孕,仅指能孕女性接受委托,同意将他人的胚胎植人自己的子宫,由自己代替他人孕育、分娩新生儿的法律行为。
(5)代孕,俗称“借腹生子”,是用现代医疗技术将委托夫妻中丈夫的精子注人自愿代妻子怀孕者(代孕母)的体内授精,或将人工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人代妻子怀孕者的体内孕育,待代孕子女出生后由该委托夫妻抚养并取得亲权的一种生育方式。
(6)代孕是指一对合法夫妻由于单方或双方的生理、病理原因无法孕育胎儿,由委托一方的丈夫和达成意愿的代孕女性,以不发生性关系为前提借助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技术,将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到自愿代孕女性的子宫内,完成胎儿的发育和分娩,并在代生育后,由委托一方的妻子以亲生母亲的身份抚养的行为。
(7)所谓代孕,就是代替他人怀孕生育的行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女性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人工生殖技术为“生子需求方”生育具有完全遗传基因的子女的行为。
(8)代孕是指根据委托协议,采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将适格委托方夫妻的精子和卵子,或夫之精子与第三人之卵子,或妻之卵子与第三人之精子在体外结合,然后将形成的受精卵或胚胎植人代孕者子宫内,在怀孕生产后,由委托方夫妻以法定父母的身份抚养子女的行为。
(9)代孕是指某女性(生母)基于双方合意,同意为某人或某对不能或不愿怀孕并生育孩子的夫妇(意向父母或双亲)生育一个或多个孩子的协议;依据协议,意向父母有责任监护依协议生育的孩子,且生母及其配偶不承担该责任。